(一)国家工作人员应杜绝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若不慎挪用,应在案发前尽快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争取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挪用金额、时间、是否归还等情节综合判定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