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危险驾驶案,一般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三个月。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二)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通常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