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遇到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时,应前往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要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同样可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