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按上述标准处罚。
(三)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