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商场摔倒,应先查看商场是否存在未设置湿滑警示标志、设施有安全隐患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若有则可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二)若商场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而自己因注意力不集中、行动不便未防护等自身原因摔倒,商场通常无需担责。
(三)当双方对责任承担有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还无法解决就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