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应及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
(二)当察觉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通过拍照、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留存证据。
(三)对于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要获取子女愿意跟随生活的书面声明或由法院询问子女意愿形成笔录。
(四)若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需提供相应的合理证据,如对方生活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