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破产财产分配时存在未受清偿债权,因破产程序目的是在债务人资产范围内公平偿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且程序终结、债务人主体资格注销后,未清偿债务不用再还,债权消灭。
(二)发现债务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且财产数量够支付分配费用,法院会对未受清偿债权追加分配。
(三)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追加分配,法院将财产上交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