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提请批准逮捕环节,应严格按照时间规定操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要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避免超期。
(二)在侦查阶段,若遇到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可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若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还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