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一般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只要从事销售伪劣化肥行为,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
(二)确认主观状态,看销售者是否明知是伪劣化肥还进行销售,若为故意则满足主观要件。
(三)查看客观行为,是否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实施了销售假化肥、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行为。
(四)考量生产损失情况,是否因使用伪劣化肥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绝收等较大损失,若未造成则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五)若销售伪劣化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