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债权,要明确其不可转让的性质,债权人和受让人都不应进行此类转让操作。
(二)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债权人应遵守约定,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要尽到审查义务,查看是否有此约定。
(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转让。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务必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保证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