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起诉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可要求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二)若自身起诉被当场判定不符合条件,需明确不受理原因,考虑是否补充材料或调整诉求重新起诉。
(三)若法院不能当场判定,应确保其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若七日后未得到是否立案的通知,可主动联系法院询问。
(四)若法院告知需补充必要材料,应及时按要求补齐,以便法院在补齐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五)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且不服,可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