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拾得人无权处分遗失戒指并售出,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的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三)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戒指,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要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之后再向拾得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