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还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发放,婚姻关系随之解除。
(二)若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仅能当作证据,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当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