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避免因违规被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二)执行机关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及时掌握其动态,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