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证明自己在先使用且商标有一定影响力,以此阻止抢注商标的注册。
(二)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是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像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等。
(四)协商解决:与抢注方协商,要求其放弃注册或转让商标。
(五)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