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款金额较小,若仅有借款合同没流水,可补充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证明借款的合意和交付情况;也可寻找了解借款事实的证人提供证言。
(二)当借款金额较大,除借款合同外,要详细说明资金来源,比如从自己的账户提取现金的记录;还可以收集与借款相关的短信、电子邮件等,与借款合同相互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