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二审法院而言,当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可选择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原审法院在接到发回重审的案件后,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