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过错受损,可准备好病历、诊断证明等能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材料,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二)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根据自身便利,选择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向医疗机构索赔后,医疗机构会向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