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都希望协议离婚,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务必共同前往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二)若一方不配合申请离婚证,无法完成协议离婚,可考虑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