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监管机构而言,应加强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在公司设立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查看货币、实物交付及财产权转移证明,防止虚假出资。
(二)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其他股东可以对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三)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要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降低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