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而孙辈是否有赡养奶奶的义务得看是否符合以上的条件,当然愿意赡养的更好,婚姻法的这条规定完全符合实事求是精神,在中国家的观念深入人心,涉及到方方面面,老人的生活是家庭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人的幸福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这就需要全部家庭成员都尽其所能为了家庭幸福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