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收购时,收购方要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防止因不当行为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资产收购时,若不想承担目标公司债务,在收购协议中要明确不承担相关债务;若双方约定由收购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需谨慎评估风险后再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