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15年11月1日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的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危险驾驶罪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按危险驾驶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亲戚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那么他不顾公共安全,作为客运运输者,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承运,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此外只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才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严重超载的认定由公安部按照道交法及司法解释来规定。如果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前,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仍然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