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执行机关反映情况,执行机关负责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发现不符条件或违规行为,可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收监执行建议。
(二)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滥用会要求机关说明理由并审查,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纠正。
(三)向监察机关举报,若有公职人员违法违规操作致暂予监外执行滥用,监察机关会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