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双方有书面约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房产为共同财产,只要约定合法有效,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出资: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出资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任意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