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拿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二)若冷静期内双方都未反悔,但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申请视为撤回,若之后还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