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修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九十三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后,处罚基准对超速5%以下(含)的,也将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而超速50%(含)以上,就有可能被吊销驾驶证。(详见本报9月10日A04版)有心的驾驶人发现,针对小型车辆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已经变化了好几次。
2007年4月,有关部门规定对限速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路段,时速在120公里以内;限速80公里/小时,时速在100公里以内的,采取警告教育处理。
2008年,该处罚措施又有所放开,对限速100公里/小时的路段,时速在125公里以内;限速80公里/小时,时速在105公里以内的,经录入后,车主接受教育培训,可以申请警告处理,不罚款、不记分,但这项措施一年之内只限5次,超过5次仍将视情况处罚。
2009年1月1日起,此规定又有所改变,按照省交警总队“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分层次处罚,路面限速标志为120公里/小时的路段,小型汽车超过限速标准10%(含)以内的,驾驶人经学习测试合格后,处以警告,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