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主体范围。判断相关部门是否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若不是则不构成此罪。
(二)确定主观状态。查看供应血液部门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即是否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
(三)考察客观行为。核实是否有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情况,比如是否未按标准流程对血液进行各项指标检验,是否违反血液采集、储存、运输等环节规范。
(四)确认危害后果。查看是否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如导致受血者感染严重疾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