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若争议涉及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县级部门会移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进行技术鉴定,可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认为需鉴定的,也会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