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需满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频繁通话记录虽可作为证据提交,但仅能体现通话联系频繁这一事实。
(2)若想证明诸如对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这类对离婚有实质影响的事实,仅依靠频繁通话记录远远不够,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3)单独的频繁通话记录无法直接认定出轨等行为,需要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增强证明力。
(4)当通话记录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问题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判断。
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使用频繁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意识到其证明力有限,应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不同案情所需证据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