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行政行为,直接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对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以该机关为被告;没有的话,以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六)对行政机关组建且无独立担责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