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采取该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认为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等条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若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区分情况。无固定住处可直接指定居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