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无统一规定(行政法典尚在准备中),各地规定则不尽一致,如重庆规定的是不超过两个月。又查了一下: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