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避免摄影肖像权侵权,使用他人肖像前务必获得肖像权人明确的书面同意,留存好相关许可证明。
(二)在使用肖像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等商业活动。
(三)不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防止对他人人格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四)时刻关注自身摄影使用行为与肖像权人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及时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