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要留意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去行使撤销权,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若协商不成可准备好材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二)对于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尽快固定欺诈或显失公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受胁迫签订合同,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胁迫行为终止后应马上着手处理,可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再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合同。
(四)无论哪种情形,都要注意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时间限制,避免因超过该期限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