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要高度负责,严格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认真履行法定执行职责,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损。
(二)司法工作人员应杜绝收受贿赂行为,保持廉洁公正,若存在收受贿赂且有执行判决失职行为,要考虑可能面临更重处罚而避免此类违法情况。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失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