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后需补充证据,应在规定举证期限内进行,若超过期限需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如发现新的重要证据等。
(二)若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未提出异议,可视为未逾期。
(三)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需向法院说明理由,若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可能不采纳证据,或采纳但给予训诫、罚款。
(四)补充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