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提存机关:出卖人应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若当地无公证机构,可找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
(二)提交提存材料:准备提存申请书、债务证据、买受人失联证明等,证明自己已符合提存条件。
(三)进行提存操作:按提存机关要求将标的物交付保管,完成提存。
(四)通知买受人:提存后及时通知买受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无法通知,提存机关会以公告方式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