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收集证据,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就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或可免刑,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检察院审查,若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五)犯罪嫌疑人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违反规定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