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应明确代位求偿权的起算时间,即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做好时间规划。
(二)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准确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利。
(三)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协议,若未经认可,要坚持自身权利,不受该协议约束。
(四)建立时效提醒机制,确保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