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要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呢?我的一个朋友因违法经营受到了猪婆,刚刚接到了罚款。

帮助5人 1.8w浏览 匿名 2018-04-01 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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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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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全文
    13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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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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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3、要求赔偿权。4、知情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8、申诉或者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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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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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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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从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均需配以中文标签;
若依照法律规定还须提供相应说明书的,则必须有中文说明文档。
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产品,将不予允许其进入我国市场流通。
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召回制度亦已建立成型。
当食品生产商察觉到其所生产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潜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证据时,应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对已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召回,同时向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发出通知,并详细记录整个召回过程与通知情况。
对于未附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对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其货值金额若低于一万元人民币,将面临二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处罚;
而货值金额高于一万元人民币的,将被处以货值金额两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勒令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导致许可证被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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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3、要求赔偿权。4、知情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8、申诉或者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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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适当时刻,律师有权随时与涉嫌罪行的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
这是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
值得关注的是,如经过当事人本人自愿授权而无亲属代表其意愿的情况下,律师仍然可行使此项权利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
反观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操作过程,侦查机构通常在首次向涉嫌罪行的当事人进行审讯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其享有聘请辩护代理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此方面的工作安排则是从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资料起的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有资格聘请辩护代理人来维护本身权益。
至于人民法院则应在案件正式受理后三天内,向被告人明确告知其同样拥有聘请辩护代理人的权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应该及时将其请求传达给相关人员。
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他们仍可通过其监护人、近亲代表其意愿来委托辩护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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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卷宗权的权利有吗
当事人是有查阅行政处罚卷宗的权利,一般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也是有权利的,不过其他人的情况下,一般就没有权利进行查看了。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气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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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无证开黄牌电车被撞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电动车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引发事故时,需由交管部门依据相关违章行为进行责任判定。
首要关注的问题便是哪方率先违反规定,随后再依照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来分配责任。
此外,对于未持有有效驾照的电动车驾驶员,还将面临罚款人民币1000元及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当涉及到无证驾驶的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产生事故时,只需按照交通警察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处理即可,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驾驶员未持有合法驾照,那么交通警察将会追究其无证驾驶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参与事故人员的行为如何影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相互关系状况及其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过失,从而确立事故双方的责任归属。
因此,并非所有涉及无证驾驶的事故都必然导致电动自行车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责任分摊仍需考虑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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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首套房利率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不同期限的贷款利率问题,我们将采取分阶段进行说明的方式,
首先介绍
(1)一年内的短期贷款,此类贷款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4.35%;
接着我们转移注意力,来关注
(2)从一年延伸至五年的中期贷款,其中央行的基准利率设定为4.75%;
而对于
(3)超过五年的长期贷款,可以看到央行的基准利率为4.9%。
(二)接下来,我们针对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来看
(1)五年以下,即五年以内的中短期贷款,该类贷款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被确定在2.75%;
然后我们转向
(2)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其对应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3.25%。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区以及各家银行的政策差异,首套房房贷利率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
以当前市场状况而言,商业贷款首套房房贷利率普遍上调了5%至20%不等,具体数值取决于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
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
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
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
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权力方面:
法人所拥有的职权,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性规定;
而其中有部分职权则来自于公司内部的决策。
在此方面详细概括如下:
第一,法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包括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
其次,法人还享有代表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力。
再者,当公司需要发行债券或股票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名,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最后,法定代表人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职权。
其次,关于义务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企业及其所有相关机构的全面监督。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
但在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
最后,关于职责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所有相关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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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陈述和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3、要求赔偿权。4、知情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8、申诉或者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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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贪污的刑罚尺度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贪污问题的违法行为,依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将采取以下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一)若贪污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附加处罚金。
(二)倘若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出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处以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附加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三)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则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多次贪污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对于触犯本条法律条款的罪犯,如能在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地表达悔过之意,积极地退还赃物,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符合第一项规定情形者,可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者,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犯有本条法律条款,且具有第三项规定情形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减刑或者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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