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肇事车辆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可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事故信息以启动理赔流程。
(二)若出现抢救费超限额、车辆未参保或肇事逃逸情况,联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其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若遇医疗机构因费用问题拖延救治,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四)确定事故责任后,根据责任划分,向责任人追讨相关费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