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前往签事故责任认定书无需携带特定材料,直接去即可。
(二)本人无法前往时,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带自己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事故涉及车辆,带上驾驶证、行驶证,方便交警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
(四)有保险的携带保险单,利于后续理赔。
(五)之前提交过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维修发票等,再次签认定书时带上,以备进一步核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