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立案后五天内把起诉状副本发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五天内将副本发给原告,保障双方知晓诉求与答辩情况。
(二)法院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天内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庭审人员安排。
(三)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必要时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增强证据的全面性。
(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缺失。
(五)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但未参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保证诉讼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虽然此条未完全对应上述所有内容,但体现了在诉讼前期对程序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重视,与庭审准备工作目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