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者应牢记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为5年,提前规划延续申请事宜。
(二)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主动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延续申请,避免逾期。
(三)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进度,若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收到决定,可按视为准予延续处理,但仍要留意后续手续。
(四)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延续,应停止食品生产活动,避免违法经营。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