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现场发现的证人,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可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非现场发现的证人,需使用传唤证传唤。
(三)公安机关有权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
(四)证人有义务接受询问并如实作证。
(五)传唤证人要保证其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一般传唤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虽此条针对犯罪嫌疑人,但关于传唤程序、时间及保障权益等规定同理适用于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