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先尝试与对方就不动产分割达成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会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产权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若另一方参与了购房出资,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争取分割增值部分。
(三)若仅一方婚前出资且未用共同财产还贷,该增值部分一般为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