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避免出现以不合理价格与亲友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商品交易,不采购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
(二)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业务交易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