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明确不同刑罚折抵规则,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要清楚缓刑性质,它是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不是实际执行刑罚,刑事拘留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三)犯罪嫌疑人判决前被刑事拘留,不必考虑用此拘留日期折抵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按规定正常起始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