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满释放后持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避免因未登记户口影响正常生活,如无法办理身份证、无法就业等。
(二)主动向派出所报告个人就业、居住等情况,积极配合派出所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自己回归社会后的良好状态。
(三)若涉及社区矫正,严格按规定与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协作,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应遵循此规定。